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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狡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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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完第二被告,审判长让法警将第一被告带进来,两人又一次同坐在法庭中。

“公诉人,有无对两被告共同询问的问题?”

“辩护人,有无对两被告共同发问的问题?”

......

刚刚该问的几乎都问了,没有必要重复,浪费法庭的时间,所以公诉人和辩护人没有再继续进行发问。

法官对几个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询问以后,便进入了庭审的第二个程序。

“现在由公诉人进行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所谓的举证、质证,就是由公诉人将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取得的各种证据进行出示,以证明被告有罪。

而质证,就是对证据进行质疑,由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早就准备好了电子模板,已经拷到书记员的电脑上,照着念就好。

“下面公诉人进行举证,第一份证据是报案书,证明由受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第二份证据是抓获经过......

第三份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

第四份证据是《车辆贷款合同》......”

......

现实庭审中,民事案件的举证可能会一起举证,一股脑的把所有的证据出示,而刑事案子都是一证据一质证。

其实,对于上述的证据,大家都没有什么意见,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什么的都是实打实的存在着的,再说被告都认,没有什么假的真的。

而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各自说自己的。有罪的,能和案件有关联,相辅相成的,那肯定是没什么意见;与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相符的,诸如张成安之流,将锅往外推的,不说实话的,不是没办法定他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跑不了。

其实,在开庭前半年多,陆云就将证据从检察院阅了出来。公安机关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辩护人就可以去阅卷,这是刑诉法规定的。

公诉人不能搞证据突袭!

但是辩护人可以,刑诉法规定庭前公诉人要将所有材料提交但是没规定辩护人。

之前的案卷都是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纸质材料用扫描仪扫描,录入电脑,律师直接去刻盘就可以。

不过,这个案子陆云去早了,第一天移送的,第二天就去了,没办法,自己用手机一张张的照吧,拍了一个上午,从上班八点半到中午十一点,差点就让人留下吃饭了!

本来去的时候,小米内存还有三十多个G,完事后只剩下可怜的十几个G,陆律师可怜的手啊。

对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并不代表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出示的银行流水记录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以此来证明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

陆云略微一停顿,看了眼公诉人继续说道:

“根据银行流水的显示,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贷款,最后的还款时间是在XX年的2月份,而被告人在当月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进入了看守所,所以他没有办法还款。

而且,合同诈骗罪的案发并不是因为相关的单位报案,而是因为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关的信息,前往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此时,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单位才予以报案,从公诉人刚刚出示的报案书中的时间,可以看出报案的时间是在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以后。

故,合同诈骗罪的贷款一直是按期偿还,受害单位在公安机关进行调取的时候,并未有任何的损失,之所以未还贷款是因为被告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无法归还,这不能归责于被告。”

“公诉人,有什么补充的?”,审判长听完陆云的意见后,对公诉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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